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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电子.烟雾化液规范 - 水分的测定

          更新日期:2021-01-02   浏览量:986


          T/CECC 2-2017 电子.烟雾化液规范

          范围
         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.烟雾化液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、成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标签、标识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等要求。
         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.烟雾化液产品的生产、试验、检验、管理等。

          术语和定义
        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          电子.烟雾化液  E-cigarette liquid
          以甘油(丙三醇)、丙二醇、香精(烟用香精或食品香精)和植物提取物经配料、混合搅拌、静置、过滤、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液体状产品,该产品用于电子.烟。
          成品  finished product
          已完成所有生产加工过程并经检验合格,包括已完成销售包装过程的产品。
          原料  raw material
          电子.烟雾化液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所有物料。

          通用安全要求
          产品生产卫生要求
          电子.烟雾化液产品生产卫生要求应满足 SZDB/Z 157-2015 第四条的要求。
          原料要求
          电子.烟雾化液主要由稀释液、调味剂(香精和植物提取物)构成。电子.烟雾化液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国家和烟草行业的相关规定。
          稀释液
          丙二醇应符合 GB 29216-2012 的规定。
          丙三醇应符合 GB/T 13206-2011 的规定。
         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-2008 的规定。
          水应符合 GB 19298-2014 中第3.2-3.6条规定。
          调味剂
          烟用香精应符合 YC/T 164-2012 的规定。
          植物提取物应符合 GB 2760-2014 的规定。
         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-2014 的规定。
          接触电子.烟雾化液材料要求
          为了防止电子.烟雾化液接触材料中潜在毒性物质的溶出对电子.烟雾化液质量的影响,以下材质不得用于雾化液接触材料:聚氯乙烯(PVC)、聚苯乙烯(PS)、聚碳酸酯(PC)、丙烯腈/丁二烯/苯乙烯共聚物(ABS)、苯乙烯/丙烯腈共聚物(SAN)、聚乙烯(POM)。使用的玻璃材料应符合 GB 4806.5-2016 中第3、4、章的要求;使用的塑料材料应符合 GB 4806.7-2016 中第2、3、4、5章的要求;使用金属材料应符合 GB4806.9-2016 中第3、4、5章要求。

          成品要求
          感官指标
         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。


          理化指标
         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。


          有害物质指标
          有害物质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。


          微生物指标
         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。


          试验方法
          水分
          按 GB 5009.3-2016 第四法"卡尔·费休法"测定。
          GB 5009.3-2016 食品安全.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

          京都电子KEM 容量滴定法卡尔·费休水分测定仪 MKV-710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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